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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经济十分关心,制定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最终目的是要“减轻、规范、稳定”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便于大家熟悉和掌握农村税费政策,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现将农村税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陕西省农村税费政策有关规定
五、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农机监理及服务收费
农机监理收费(包括号牌费、证件费、考试费、检验费、异动审验费等)和农机服务收费(包括农用机动车辆、农机维修网点、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服务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九二”式拖拉机牌照费每个1元。
对农业动力机械每年度每马力(0.735千瓦)征收2元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用以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上述各项税费是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同时,收费单位无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农民朋友有权拒缴。提供经营服务,须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服务收费。今后国家对上述税费项目和标准若有新的规定,届时由省上作相应调整。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相关督查机构,督促各地及时查处违反农村税费政策的行为。欢迎农民朋友对税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凡发现有违反政策的行为,应积极举报,省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029-7622353(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029-73225l9(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029-7312358(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 陕西省农村经济管理网络服务中心主办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青年路69号 电话:(029)87251500 传真:(029)8725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