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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村经济十分关心,制定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最终目的是要“减轻、规范、稳定”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便于大家熟悉和掌握农村税费政策,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现将农村税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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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税费是经省政府批准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同时,收费单位无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农民朋友有权拒缴。提供经营服务,须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服务收费。今后国家对上述税费项目和标准若有新的规定,届时由省上作相应调整。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成立了相关督查机构,督促各地及时查处违反农村税费政策的行为。欢迎农民朋友对税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凡发现有违反政策的行为,应积极举报,省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029-7622353(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029-73225l9(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029-7312358(省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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