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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政府支农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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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6月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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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36.1项目基本情况
  为全面改善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条件,2006年3月,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根据《规划》,中央将以农村乡镇卫生院为建设重点,并对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中的部分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予以支持。按照《规划》确定的中央支持范围、原则要求,从2004年至2009年,中央将重点支持中西部及东部贫困地区2.2万所左右的乡镇卫生院、1300所左右的县医院、400所左右的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和950所左右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划》测算,建设项目总投资216.84亿元。其中,中央专项安排147.73亿元。
  2004~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安排国债资金67亿元,支持建设项目17430个,优先安排了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县及血吸虫病重点疫区县范围内农村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建设。目前,项目建设进展顺利,2004年安排的3787个乡镇卫生院已全面建成,2005年的建设项目也已基本完成,2006年的项目各地也正在抓紧建设,预计年内可全面建成。
36.2投资规模和重点
  本项目2007年初步安排国债资金27亿元。为配合在全国基本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标的实现,同时考虑到乡镇卫生院土建任务已完成过半,今年投资将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同时按《规划》同步推进县级医疗机构土建建设。
  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范围为2004年、2005年中央已安排乡镇卫生院土建建设覆盖县中的全部乡镇卫生院,补助标准为一般卫生院8万元,中心卫生院20万元,按填平补齐的原则,统筹平衡考虑。设备采购资金全部由中央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土建建设范围: 按照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覆盖率达到80%以上的目标要求,优先安排扩面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以及传染病、地方病患者较为集中区域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在国贫县、省贫县、少数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和东部困难地区中,选择与建设标准差距较大、建设条件具备的县级医疗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各有关省级政府要安排配套资金,原则上西部省份按总投资的20%,中部省份按30%,东部地区按70%安排。
36.3申报要求和程序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6〕413号)执行。
36.4项目后期管理
  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有关项目、资金管理配套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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