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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南中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陕南中药产业化步伐,促进陕南经济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陕南中药产业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03]28号)文件精神,设立省级陕南中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南中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中药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医药总公司分别筹集整合而形成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药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中药材规范化基地建设。
  2、医药生产骨干企业重大技术升级和GMP改造。
  3、中药研发体系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4、中药新产品研发。
  5、中药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6、人才培训及培养。
  第四条 中药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1、财政贴息。主要用于陕南具有贷款能力的医药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或技术升级项目。
  2、资本金投入。对起点高、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成为医药行业骨干的陕南医药生产企业项目.资本金投入所形成的股权由省医药总公司持有,并负责股权管理和投资收益的收缴。
  3、财政拨款。用于陕南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中药信息网络、中药研发体系和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等项目。
  第五条 申请中药专项资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陕南中药产业发展政策,属于优先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中药产业,技术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和高回报率,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医药生产、销售、研发资格或其他由陕西省陕南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的单位和部门。
  3、技改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具有完善的设计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财政贴息项目须附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凭证。
  4、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条件较好,没有不良信誉纪录。
  第六条 中药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陕南各设区市(包括宝鸡市凤县和太白县)企业或政府申请中药专项资金,由陕南各市中药办按照省上确定的项目安排原则组织申报。各市中药办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省中药办,同时抄报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医药总公司。为陕南中药产业发展配套服务的人才培训、中药研发、中药研究中心等陕南地域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申报项目,可直接报省中药办,同时抄报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医药总公司。
  第七条 中药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医药总公司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分别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省中药办和各市中药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资金使用合同,负责办理预算下达和拨付手续。省医药总公司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资本金投入项目计划,负责办理有关股权变动手续及资金的投入。
  凡是财政贴息的项目,企业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作如下财务处理:如果贴息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如果贴息项目尚未交付使用,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凡是财政补助项目,企业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相应增加银行存款和补贴收入。
  第八条 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陕南中药产业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省、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挤占、截留、挪用中药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挤占挪用的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陕南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陕南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日期: 2004-06-24